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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VID19 隔離、解除隔離規定 1.最新防疫隔離規定( 確診日為Day 0 ) (1)  居家檢疫:入境者       一 人一 戶隔離 3 天 ( 期滿快篩或有症狀快篩 )       + 自主健康管理 4 天 (2)  居家照護:無症狀或輕症「確診者」          一人一 室 ( 同為確診者得多人一室 ) 隔離 7 天         + 自主健康管理 7 天 *** 可能收檢疫所、醫院: 中重症、 65 歲以上      懷孕> 36 周、 3-12 月寶寶持續高燒> 39 度          (3)  居家隔離:密切接觸者       ( 跟確診者吃飯同住、面對面> 15 分鐘 )     * 未完成三劑疫苗: 一人一 室 隔離 3 天         + 自主防疫 3 天 ( 外出須快篩陰性)     * 已完成三劑疫苗 :「可選」 不用居家隔離         + 自主防疫 7 天 ( 外出須快篩陰性 )         + 自主防疫 3 天 ( 外出須快篩陰性) (4)  自主應變:非密切接觸者 ( 同班、同辦公室等 )        自我健康監測 10 天,如有疑似症狀自行快篩 2. 如何判斷是重複感染 ? 兩週內如果症狀好轉又再度出現症狀且快篩陽性會視為「症狀再反彈現象」 ,非再次感染;三個月內陰陰陽陽需要綜合資訊判斷,也有可能再次感染。 目前專家會議共識是用「症狀」與「臨床操作檢驗條件」合併定義重複感染,需要在 確診 1~3 個月後出現症狀惡化,搭配「抗原快篩」或「 PCR 陽性、 Ct 值 <27 」 。後續若有需要,可由醫療院所送檢體後續定序,釐清是否有感染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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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篩陽性、密切接觸者如何請假 ? 勞保局表示:勞工請假時如還沒收到隔離通知書,可先以健保快易通 APP 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證明,這些文件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,不一定要有隔離通知書;如果還是不能佐證的話,最晚可在請假結束後 30 日內(亦即,最後一日請假日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),向僱主補提供隔離通知書。另外,由於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,於該函下達日( 5 月 20 日)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者,在該函下達日後 30 日內(即 6 月 19 日前),再提供給僱主即可。 參考資料   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1632/1633/51229/post 「生活不能自理」是指以下7種情形: (1)接受長期照顧,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。 (2)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(3)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。 (4)聘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確診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,需家屬照顧。 (5)國小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 (6)就讀國中、高中,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。 (7)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